青岛日报讯 为扩大全市能繁母猪群体,促进生猪生产稳定发展,维护生猪市场供求平衡,调动养猪户的积极性,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稳定市场供应的意见》,结合我市实际,市畜牧局丶财政局制定了《青岛市能繁母猪补贴实施办法》,对全市目前存栏的能繁母猪,按每头50元的标准,对养殖户(场)给予补贴。补贴所需资金,由市财政与区市财政负担。
市畜牧局有关负责人介绍,为保证办法的贯彻落实,我市将围绕以下几个方面做好工作:一是开展能繁母猪登记工作。要求各区市组织专门力量,于8月20日前对本辖区农户(场)饲养能繁母猪情况进行逐户(场)登记确认,填写《青岛市能繁母猪补贴登记表》;二是提高补贴的透明度,各区市要在8月21日向社会公示拟补贴的农户(场)名单和补贴数量,公示时间不少于3天。经公示无异后,确定享受能繁母猪补贴的农户(场)名单,填写《青岛市能繁母猪补贴情况汇总表》;三是签订补贴合同。享受补贴农户(场)丶所在区市畜牧部门丶财政部门共同签订《青岛市能繁母猪补贴合同》。合同由区市畜牧部门组织签订,合同上注明补贴能繁母猪的品种丶数量以及各方的权利丶义务等。
据了解,补贴资金发放程序将由各区市畜牧部门于8月25日前将《青岛市能繁母猪补贴情况汇总表》分别报青岛市畜牧局丶财政局备案,五市应同时提出补贴资金拨付申请。市财政局在8月26日前将市财政补贴资金拨付各市财政局。各区市必须在8月30日前,通过“惠农一本通”,将补贴资金发放到能繁母猪饲养者手中(规模养殖场由区市财政部门直接拨付单位银行账户)。
为了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办法要求各区市要加大对补贴能繁母猪补贴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管,不得瞒报丶虚报能繁母猪数量,严禁骗取丶截留丶挪用补贴资金,一经发现,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8月31日,市畜牧局将会同市财政局组织对各区市能繁母猪补贴落实情况进行督查,对未按时发放到户的区市,要进行通报批评。
为加强对补贴母猪的后续管理,我市要求各区市畜牧部门要建立补贴户(场)养殖档案,对补贴的能繁母猪进行登记,统一佩戴耳标;母猪养殖户(场)要建立健全防疫丶配种丶产仔等相关信息记录档案。各区市畜牧丶财政部门要分别建立补贴农户(场)管理档案,并分别向青岛市畜牧局丶财政局备案。享受补贴的能繁母猪一年内不得买卖或处理,确需买卖或处理的农户(场),须报经所在区市畜牧部门同意后,办理相关手续。否则,由各区市财政部门收回财政补贴资金。
为便于社会和群众监督,市畜牧局和财政局向社会公布了监督电话:市畜牧局监督电话:85065212 85065202;市财政局监督电话:85855800。